香港政府現正準備向聯合國提交《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公約》)在港實施的第四次報告,並邀請公眾人士就《公約》的實施情況提交意見。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於2016年對《公約》在港實施的審議結論中曾向港府提出建議,惟港府至今就多項建議均未有作出改善或補救措施。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於2021年3月31日就港府落實《公約》責任的重點關注事項向特區政府提交意見書,並分別就防止酷刑的司法措施(第2條)、因酷刑理由免遣返(第3條)、酷刑行為刑事化(第4條)、禁止酷刑的教育(第10條)、對被捕人士或拘留人士進行盤問(第11條)、投訴及調查酷刑的機制(第12-14條)以及防止其他殘忍和不人道待遇(第16條)等七項議題向政府提出多項建議。

防止酷刑的司法措施(第2條)
1. 國安公署不受本地司法管轄和人權法約束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0條,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管轄,《港區國安法》更賦權國安公署秘密地運作。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國安公署及其人員會受到香港的人權法規約束,若出現酷刑等人權侵害事件,當局將難以向有關機構和人員追究責任,受害人亦很難獲得補償。
《港區國安法》第55至57條亦訂明,被捕人士在三種情況下可被移送至中國內地,接受內地刑法系統及內地法的審訊。國際特赦組織曾指出,在中國被控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可被任意甚至秘密羈押,其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甚至容許調查人員拘留被捕人士在特定地點長達六個月。[1]
2.《港區國安法》被告未審先囚有違人權法原則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有充份理由相信涉嫌觸犯國安罪行的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法庭應拒絕批准他們保釋。此做法令很多被告未審先囚,與香港刑事檢控的慣例和國際人權法的原則背道而馳。
建議:
- 修訂《港區國安法》以確保在有充份、可採信的證據下,向懷疑實施酷刑或其他虐待行為的嫌疑人,能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程序中被起訴,或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適當方式的懲處;
- 修訂或刪除《港區國安法》中令被告須自證「審前羈押」不必要且不相稱的條文
對被捕人士或拘留人士進行盤問(第11條)
- 被羈押人士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國際特赦組織透過訪問逾20名被捕人士,並收集來自律師、醫護人員及其他人士的證詞,記錄了2019年「反修例示威運動」期間被羈押人士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多宗事件。[2] 另外曾有多間傳媒報道,少年犯控訴在懲教院所遭毆打、體罰、羞辱、禁止去廁所和掌摑等不人道對待。[3]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亦關注香港的懲教院所對實施單獨囚禁缺乏清晰規範,令在囚人士可能被長期單獨囚禁。委員會指單獨囚禁理應是「最後手段」,而且維時越短越好,亦禁止對孕婦、兒童或患有精神/生理殘疾的人士(如單獨囚禁會令他們的狀況惡化)實施單獨囚禁。
建議:
- 確保被羈押人士不被迫供、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對待;
- 向公眾公開懲教院所內實施單獨囚禁的全面資訊;
- 確保在囚人士不被長期單獨囚禁,並且在充份評估必須性和相稱性前,不對在囚人士實施加強的保安措施;
- 修改現行法例、規則或政策,確保單獨囚禁只在法庭下令、有時間限制的情況下實施,並按國際法標準,不對孕婦、兒童或患有精神/生理殘疾的人士實施。懲教院所亦應採取具體措施,減輕單獨囚禁的負面影響,包括確保被羈押人士能充份運動和參與活動,健康受到定期的監察。
- 跨性別人士面對侮辱性的執法手段
國際特赦組織調查指出,有跨性別人士在羈押期間受到侮辱性待遇,例如,跨女若身份證上的性別為男性,會遭到男警員搜身,並先被送到關押男犯人的羈留中心。[4] 而跨性別人士亦常被單獨囚禁,而非按ta們的性別認同羈押在所屬性別的囚室。有時懲教院所亦不容許跨性別人士繼續荷爾蒙療程,對ta們的身心健康有嚴重影響。[5]
建議:
- 警務處、入境處和懲教署應為所有執法人員提供性別與人權的訓練,確保他們在執法時不會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傾向歧視或不人道對待被羈押人士。當局亦應確保跨性別人士能盡快在羈押期間繼續接受荷爾蒙療程,並按ta們的性別認同安排囚室和搜身人員。
投訴及調查酷刑的機制(第12-14條)
- 警察執法時拒展示身份識別證明
執法人員在與公眾互動時須展示委任證或能夠識別身份的編號,以確保執法人員為他們所有的行動負上責任。在一宗挑戰警察於2019年示威執法期間不展示身份識別證明的司法覆核案中,高等法院裁定識別警員的身份「對調查機制的有效性至關重要」,亦是能否追究酷刑責任的關鍵。[6]
- 缺乏獨立有效的監警和投訴機制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多次關注香港缺乏獨立有效的監警機制,現行機制中投訴警察課是警隊的一部份,而監警會則只能監察和就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提出意見,完全沒有展開獨立調查的法定權力。委員會同時指出警務處、入境處和懲教署轄下的羈留設施,缺乏讓投訴人不懼怕遭到報復、獨立而有效的投訴機制。
建議:
- 確保所有執法人員與公眾互動時,身上任何時候都展示能識別身份的委任證或編號;
- 成立完全獨立的監警機制,就警察濫權、不恰當使用武力等投訴展開獨立、適切和有效的調查,包括被指不人道對待示威者、觀察員和旁觀者的事件,並就調查結果達致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以上為本會部份重點關注事項及相關建議,如欲了解詳情,請參閱意見書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