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香港)代表出席2013年5月20日於香港立法會舉行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舉行之審議會而舉行的公聽會。
中文重點
- 根據公約第7條,特區政府有責任不將任何人遣返或遞解至有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對待或處罰(CIDTP)的風險的地方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最新的審議結論中,明確建議香港認清公約絕對禁止這類遣返或遞解當中提到終審法院 Ubamaka訴保安局局長一案。
- 在判詞中,終審法院確認這關乎一項絕對及不可遞減的權利,因此有關入境的保留條款亦不適用 。
- 本會關注現時審核酷刑聲請的機制。現時機制無法辨別申請人若被遣返有否遭受[酷刑以外的]不人道對待或處罰(CIDTP)的風險。
- HRC 亦對將被遞解離境的人士未必受到公約規定的保障。我們對特區政府仍堅拒將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延伸至本地應用再度表示遺憾。
- 本會建議特區政府確保所有需要國際保護的人士都根據公約規定獲得適當及公正的對待。
- 在C訴入境處長一案的判決中,終審法院指出入境處在現行政策下行使權力以遞解難民身份申請人至他畏懼會受迫害的地方時
- 必須獨立判斷受迫害的畏懼是否基於充分理由
- 不可完全依賴或根據聯合國難民公署難民身份甄別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