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委員會必須獨立、公正及具管轄權,才能有效和徹底調查與香港在 2019 年 6 月起出現之示威運動有關的侵犯人權行為,要求香港政府當局問責,並回應目前有關人士不受懲罰的情況。(註1) 為確保這㇐點,香港政府在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時,應考慮以下幾點,以呼應相關國際標準
及慣常準則。
調查範圍
- 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涵蓋 2019 年 6 月以來示威活動中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港法例和國際法的罪行。(註2)
- 無論事件是否已開始進行刑事調查,委員會也應該成立和展開工作,但其運作不應妨礙或取代刑事法律程序。
-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了具體投訴,委員會亦必須有能力判斷所使用的武力在有關情況下是否合理。
- 委員會應能確定涉嫌侵犯人權者身份,並收集顯示相關個人責任的資料,以促進紀律和司法調查,並促進對涉嫌侵犯人權者的起訴。
- 委員會也應能查明香港警方在集會執法與拘留市民時,或其他相關情況下,是否有任何違反內部規則和行動指引的問題出現,以及這些規則和指引及其適用情況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權標準。
- 委員會應能就警方集會執法提出有關改善體制框架和糾正制度性缺失的建議,包括整體處理方式、執法機構的職能、培訓和內部檢討機制。
- 委員會應能調查每㇐宗侵犯人權個案。其調查應確定在示威期間,執法人員是否干犯、串通或以任何方式同謀作出侵犯人權的行為,並在適當時確立上級警員對其本人或下屬在其有效管轄和控制下所犯罪行的責任。委員會亦應設法查明是否有任何系統性的侵犯人權模式。
- 調查應包括分析所有物證、文件證據及證人陳述書。調查應設法確定因警察使用武力而喪生或受傷的人數,以及喪生者與傷者身份,並應查明失蹤人士的情況和下落。
- 委員會應比檢控與調查機關更深入及廣泛地探究導致侵權的相關事實和詳細狀況,目的是揭示示威期間是否存在廣泛的侵權模式、當局的參與程度及相關的指揮責任,並提供有用的背景資料。(註3)
- 隨著示威活動持續,新的事件和證據不斷湧現,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應可彈性地修訂其職權範圍。如果委員會認為新發現的證據充分證明其有必要修訂其職權範圍,則委員會應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解釋其決定。(註4)
- 委員會應有權監督其建議的落實情況,包括有關方面是否有妥善採取任何紀律措施或刑事調查及撿控程序;如果出現明顯的偏私或不當延誤,也應作出干預。
組成
- 在挑選委員會成員時,應以委員是否能勝任人權、警務、性別暴力和其他相關領域調查工作作為準則。委員會成員應具備廣泛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例如調查方法、證據質素評估、法醫學、犯罪現場調查和其他專門領域。5
- 挑選委員會成員的過程必須完全透明,並遵循公開委任程序。
- 委員會成員應獨立於政府,以及任何可能成為調查對象或以其他方式牽涉在調查中的機構、機關或人士。(註6)
- 委員會成員與被調查的機關或被投訴者不應有機構及從屬關係。(註7)
- 在挑選委員會成員時,應選擇被公認為公正無私和有個人操守的人士,他們亦必須符合最高的專業和道德標準。(註8)
- 在選出委員會成員、職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之前,他們應披露任何可能讓其獨立性、公正和品格受質疑的資料。
- 委員會應公平地反映社會各階層面貌,如在年齡、性別或種族等方面。
- 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具有足夠認知度和知識的人士,可了解各種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人權遭受侵犯的具體方式,包括性暴力和酷刑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並確保這些受害者能充分訴諸法律程序。(註9)
- 委員會必須能夠在有需要時尋求國際協助,包括邀請國際專家加入委員會。(註10)
權力和資源
- 委員會應有權收集其認為相關的所有資料,包括在必要時強制任何人或機構交出有關資料,以及強制官員和其他人士出席會議。委員會必須能夠接收和查閱公共機構和檔案館中的所有相關文件。(註11)
- 委員會應有行動自由,並有權自由進入所有相關場所。
- 委員會必須得到保證,香港政府和所有機關會充分合作,特別是所有執法機構。
- 委員會亦應有能力和權力保護證人、受害人及其家屬不會因作供而受到報復。(註12)
- 委員會應有足夠人手、預算和其他資源進行調查和完成履行其職能所需的工作。(註13)
程序
- 政府必須盡快在可行的情況下展開正式的調查。
- 當委員會宣布展開調查時,應同時邀請公眾以及執法人員向有關機制提交相關資料和書面聲明,並向願意作證的人發出指示。
- 委員會應為受害者和證人 (包括作證的執法人員) 提供基本法律保障,例如保障當事人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 委員會應讓受害者可充分參與調查,並為他們提供足夠的資料。
- 任何對委員會運作透明度的限制,必須出於合法目的而絕對有必要,例如保護受影響者的私隱和安全、確保個人和執法人員享有基本司法保障、確保正在進行的調查的完整性、保護證人的安全、鼓勵人們作證,或保護有關情報來源或警方行動的敏感資料。委員會的工作尤其不得對執法人員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或將來的紀律處分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證據是否得到採納產生不利影響。
- 委員會必須就其調查結果發表公開報告。(註14) 委員會應盡力讓最多人查閱報告的內容。(註15)
- 該報告應向政府所有部門提供詳細建議,闡明政府可如何向受害者及公眾履行有關調查真相、伸張正義及提供賠償方面的責任,包括保證不再重蹈覆轍。(註16)
註
- 《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 summary of arbitrary executions),聯合國文件:A/HRC/8/3 ,第25段。
- 35個非政府組織對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提出建議,參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致林鄭月娥公開信─關於倡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 會》, 2019年6月28日
- 聯合國文件:A/HRC/19/61,第52段。
- 《伊斯坦布爾議定書》第107(c) 段;聯合國文件:A/HRC/19/61,第64段。
- 聯合國文件:A/HRC/19/61 ,第61 段。
- 《伊斯坦布爾議定書》第109段。
-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於香港的結論性意見, CAT/C/CHN-HKG/CO/5(2016年),第9段。
- 聯合國文件:A/HRC/19/61 ,第60 段。
- A/HRC/19/61,第62段。
- A/HRC/19/61,第59段。
- 聯合國文件: A/HRC/19/61,第 65段。
- 《伊斯坦布爾議定書》第117 段;聯合國文件:A/HRC/19/61 ,第65段。
- 《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聯合國文件:A/HRC/26/36 (2014 年),第84 段。
- 聯合國文件: A/HRC/19/61,第74 段。
- 聯合國文件: A/HRC/19/61,第 77段。
- 聯合國文件: A/HRC/19/61,第 77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