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囚禁人,卻無法禁錮他們的思想:《國安法》五周年簡報

你好,邁入夏日,與各位分享香港海外分會的第一期電子通訊——《政府可以囚禁人,卻無法禁錮他們的思想:《國安法》五周年簡報》。今年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五周年。自《國安法》實施以來,國際特赦組織持續調查及整理相關的拘捕及檢控。我們相信唯有持續記錄、監察政府對國安法例的使用,並揭露其對香港原有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的削弱,方能夠讓全球港人及國際社會持續掌握並關注香港的真實情況——戳破「由治及興」、一切如常的假象。在這份五周年的研究簡報中,我們彙整了國家安全案件(包括:《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拘捕與檢控數據,並比對各項國際人權標準,分析香港當局執行《國安法》的範圍與模式,指出三項嚴重問題:


📌第一,當局將合法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我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拉巴特行動計劃》的門檻測試進行評估,發現至少85%的國安案件,未達國際標準中對刑事定罪所設的門檻,屬於合法表達行為,卻遭錯誤定罪。


第二,反對保釋推定原則成常態,被捕人士獲保釋機會極低依據國際法,還押候審是防止妨礙司法程序或造成傷害的措施,而非懲罰性手段,《國安法》實施前,香港一向奉行保釋推定原則。然而,我們的統計分析發現,《國安法》設下的「反對保釋推定」原則已成常態,在被起訴的國安案件中,法院拒絕保釋的比例高達89%。


第三,被捕人士在審訊或定罪前被長時間羈押
被拒保釋的國安被告,平均還押候審時長超過10個月,有四成更超過一年。當中,因悼念六四而被起訴,並選擇不認罪的鄒幸彤與李卓人,至今已還押約3.7年。
目前,香港「維護國安」相關法律條文模糊、保釋門檻極高,並設有指定法官制度,使當局極易將其武器化,用以限制市民行使言論、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國際特赦組織持續透過研究指出,香港《國安法》與國際人權標準並不相容,相關分析亦已獲得多個聯合國人權機制的支持。

我們呼籲港府停止使用《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且確保沒有人因行使言論自由而被起訴。

回顧《國安法》實施五周年以來的拘控或許令人沮喪,但我們將在下一期電子報中,根據大家所提供的寶貴意見,一同展望前路,探討在後《國安法》時代,我們仍能為香港及人權運動努力的方向與可能性。

敬請期待!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