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香港數以萬計的示威者佔領了市內政治中心的街道,要求香港政府撤回引渡法例修訂建議。
香港警方以一小撮人行使暴力為由,對絕大多數和平示威者使用不必要和過度的武力﹔更特別動用了警察機動部隊及其分支「特別戰術小隊」採取行動。
警方使用催淚彈、胡椒噴霧和警棍,並開槍發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來驅散示威者。這些「非致命性」的武器一般被列為人群管制裝備,但仍會導致人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因此不應用來對付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而只應用來阻止行使暴力的人。根據國際標準,一般只有催淚彈(在適當的情況下使用時)被認為是可用作驅散群眾的工具。
國際特赦組織收集了多條影片,並核實了當中的 20 條涉及 14 宗香港警方於大規模示威期間在現場過度使用武力的事例。這些片段只是眾多影片的一部分,來自廣泛的傳媒報導,以及香港和國際新聞機構、公民社會團體和在香港的人於社交媒體上所發佈的帖子。我們仔細研究這些事例後,發現在 6 月 12 日大致上和平的示威活動中,警察使用的武力有違國際人權法及國際人權標準。
執法人員在集會期間維持秩序時,必須先採取非暴力手段,包括對話、緩和衝突和談判,之後才可訴諸武力。這個職責包括防止不必要的行動升級。若一開始就採取強硬干預措施,展示出嚴厲和零容忍態度,可能會令緊張局勢加劇,引發人們的敵意或激烈反應,進而令局勢全面升級。警方的佈陣(例如使用的装備或動員的數量)和警方顯示的態度不應該具威脅性,以免不必要地加劇緊張局勢。若執法部門決定使用武力,則必須嚴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