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的實地調查發現,香港警務處採取魯莽和無差別的部署策略,除了在示威現場進行搜捕外,還有證據顯示被捕人士在扣留期間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做法令人震驚
在採訪20多名被捕人士,並從律師、醫護人員及其他人士那里收集佐證的證據和證詞後,國際特赦組織要求當局對這些侵犯行為進行迅速及獨立的調查。自6月的大規模示威活動開始以來,這些侵犯行為變得日益嚴重。
「香港警方以粗暴手法在街頭控制人群的方式,已直播到世界各地。相對來說,警方對示威者的各種侵權、虐待行為,卻隱藏在大家視線範圍之外。」國際特赦組織東亞區辦事處主任軻霖(Nicholas Bequelin)表示。
「這些證據無容置疑。香港警隊有明顯的報覆心態,在示威期間以魯莽手法和非法手段對付在示威現場的人,包括任意拘捕在場人士、對被捕人士作出報覆性暴力行為,其中部分已構成酷刑,這樣的事態發展令人憂慮。」
在一連串的大規模示威活動中,已有1300多人被捕,這些示威活動源於政府建議修訂法例,允許將人引渡到中國大陸。雖然絕大多數示威者的行動和平,但也有暴力事件發生,而且似乎與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問題同時升級。大部份曾與國際特赦組織交談的人士也要求身分保密,主要是擔心在一片有責不究的氣氛中遭到當局報覆。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過被捕人士和律師,他們指出,警察的暴力行徑通常出現在拘捕前和拘捕期間。在部分個案中,被扣押的示威者在扣留期間遭到毒打,並遭受相當於酷刑的其他形式虐待。在多個案件中,這些虐待行為似乎對被捕人士頂嘴或不合作的「懲罰」。
一名男子於8月在新界示威時被捕,後來被扣留在警署內。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在他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後,數名警員將他帶到另一個房間,在那裡毒打他,並威脅如果他試圖保護自己就會打斷他的雙手。
他說:「我覺得自己雙腿被硬物擊中,之後(一名警員)把我翻過來,把膝蓋壓在我胸前。我感到骨頭疼痛,無法呼吸。我試著喊叫,但我無法呼吸,也無法說話。」
當這名男子被壓在地上時,一名警員撐開他的眼睛,用雷射筆直射進去,還問道:「你喜歡用它指著別人嗎?」此舉明顯是報覆部分示威者在示威活動中使用雷射筆的行為。該男子後來因骨折和內出血而需留醫數天。
拘捕他的警員多次要求他把電話解鎖進行檢查,但被拒絕;該名警員怒不可遏,於是威脅要電擊該名男子的生殖器官。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了另一名8月在深水埗被捕的男子。拘捕他的警員多次要求他把電話解鎖進行檢查,但被拒絕;該名警員怒不可遏,於是威脅要電擊該名男子的生殖器官。該男子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害怕」警員會來真的,「因為當時的情況太瘋狂了,我想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
該名男子被扣留在警署的休息室時,目睹多名警員強迫一名男童用雷射筆直射自己的眼睛約20秒。 該男子回憶道:「他們說:『如果你那麽想用筆照向我們,你為什麽不照照自己?』」
國際特赦組織亦錄得警員在拘捕示威者時使用不必要和過度武力的明顯趨勢,防暴警察和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需要為最嚴重的暴力事件負責。幾乎所有受訪的被捕人士也說,即使他們被捕期間沒有反抗,亦被人用警棍和拳頭毆打。
一名年輕女子於7月在上環的示威活動中被捕,她所講的經歷與眾多示威者的描述一致,當她在逃避警方推進時,警員從後用警棍打她;她被推倒在地上,但在她的雙手被索帶捆綁後警察仍繼續打她。
同樣地,一名於8月在尖沙咀的示威活動中被捕的男子,也講述了當警方向集結的示威者推進時示威者撤退和逃跑的情況。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說,「速龍」抓著他,從後用警棍打他的頸和肩膀。他表示:
「我立即被打倒在地。他們三個人捉著我,把我的臉壓在地上。一秒鐘後,他們踢我的臉……該三名速龍成員一直壓在我的身上。我開始呼吸困難,感到左肋骨劇烈疼痛……他們對我說『閉嘴,不要再出聲』。」
根據醫療記錄,他因肋骨骨折和其他傷勢需要住院兩天接受治療。在國際特赦組織調查的個案中,超過85%(21人中有18人)的個案是被捕人士被毆打而進醫院,其中3人至少住院5天。
「警員一而再、再而三在拘捕前和拘捕期間作出暴力行為,即使被捕人士已被制服或扣留。警方使用的武力顯然過度,違反了國際人權法。」軻霖說。
國際特赦組織也錄得多宗任意和非法拘捕事件,以及大量警方拒絕或拖延被扣留人士會見律師和接受醫療治理的個案。適時讓被扣留人士會見律師、家庭成員和醫護人員,是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重要保障。
在我們公布這個調查結果之前,一群聯合國專家已就香港警方襲擊和拘捕示威者的模式表示震驚。
鑒於我們發現的侵權、虐待行為非常普遍,香港警務處顯然已無能力調查自己的違法行為,也不可能就廣泛且非法鎮壓示威者的行為提出補救措施。由於大家對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等現有內部機制的信任度極低,國際特赦組織緊急呼籲香港政府進行獨立、公正的調查,目的是向涉事者提出起訴,彰顯公義,以及為受害人士提供賠償。
附加背景資料及分析
9月5至12日,國際特赦組織的代表進行了38個訪問,當中包括21名在示威活動中被捕的人士、被捕人士的代表律師、治療被捕人士的醫護人員,以及在示威前線的急救員。國際特赦組織檢視過受訪者講述的眾多具體事例的照片及影片證據,以及其他示威活動和警方採取行動的片段,包括直播。國際特赦組織的代表也到了現場親身觀察,並在9月7日晚上及9月8日晚上分別於發生事故的旺角和銅鑼灣看見警方無差別及魯莽對付示威者、旁觀者和傳媒。
拘捕過程部署過多警力
國際特赦組織錄得警方在示威現場進行拘捕行動時,明顯使用過度武力,最惡劣的侵犯行徑往往來自防暴警察和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的成員。幾乎每一名受訪的被捕人士也說他們被捕期間被人用警棍和拳頭毆打,即使當時他們沒有反抗,且很多時候已被制服。
一名年輕女子於7月在上環的示威活動中被捕,她所講述的經歷與眾多示威者的描述一致。當她逃避警方推進時,警員從後用警棍打她;她被推倒在地上,但在她的雙手被索帶捆綁後警員仍繼續打她。
同樣地,一名於8月在尖沙咀的示威活動中被捕的男子,也講述警方向集結的示威者推進時,他正在撤退然後逃跑。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說,速龍小隊捉著他,從後用警棍打他的頸和肩膀。他回憶說:
我立刻被打倒在地。他們三個人捉著我,把我的臉壓在地上。一秒鐘後,他們踢我的臉,我的整張臉,我的眼鏡等也飛脫……那三名速龍成員一直壓在我身上。我開始呼吸困難,感到左肋骨劇烈疼痛……他們對我說:「閉嘴,不要再出聲。你出來了,你是英雄,對吧?」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所取得的醫療紀錄,這名男子被診斷肋骨骨折,身體還有其他地方受傷,最終要留醫兩天。
其他接受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被捕人士也有受傷,包括手臂多處骨折、面部骨折、牙齒裂開、頭部一處或多處受傷出血需要縫針。國際特赦組織檢視的其中一段影片顯示,一名示威者在被捕期間昏迷不醒,在場的旁觀者大叫警員冷靜。另一名示威者被捕時被一根警棍打中眼睛,然後另一名警員在該男子被制服後用胡椒噴霧射向他受傷的眼睛。就大多數錄得的案例,被捕人士也有提供照片、影片證據及/或醫院文件,證實其提及的傷勢。
受訪的21名被捕人士中,有18人因被捕和拘留時受傷或不適入院。 (國際特赦組織沒有收集有關被捕人士入院接受治療的比率,而只是調查警方濫權事件,因此並沒有就被捕人士嚴重受傷的整體比率作出推斷)。大多數人留醫一至兩天,但有5人住院3天或以上,其中3人至少留醫5天。醫護人員各自向國際特赦組織描述治療傷者的情況,許多與受訪的被捕人士所描述的相若。
警方有合理的理據拘捕部分示威者,包括向警員投擲磚塊、樽和汽油彈;毀壞財物;並在少數情況下襲警。但根據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權標準,警方只可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武力,而且必須與他們想實現的合法目標相稱。使用武力的目的在於止暴,同時盡量將傷害減至最低及維護生命權。
在上述個案中,警方在採取拘捕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令示威者受傷。在不少案例中,警方在採取拘捕行動之前和期間所使用的武力已構成過度使用武力,違反了國際人權法。毆打已被拘留的人和對他們使用胡椒噴霧,等同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被捕人士、律師、醫護人員和其他示威活動的目擊者均表示,自6月大規模示威活動爆發以來,警方的暴力行為日益嚴重,國際特赦組織所檢視的影片也證實了這一點。
拘留期間出現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個案
大多數接受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被捕人士指出,在警方採取拘捕行動之前或期間第一次被打之後,警員沒有再對他們或其他被一同扣留的人進一步施暴。然而,在小部分個案中,警員在拘留被捕人士期間繼續施虐,包括在警車上、警署和其他羈留中心內。當中幾宗個案已構成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為國際法所不容。
一名男子於8月在新界示威時被捕,後來被扣留在警署內。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在他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後,數名警員將他帶到另一個房間,在那里毒打他,並威脅如果他試圖保護自己就會打斷他的雙手。他回憶說:
我覺得自己的雙腿被硬物擊中,之後一名警員把我翻過來,把膝蓋壓在我胸前。我感到骨頭疼痛,無法呼吸。我試著喊叫,但我無法呼吸,也無法說話。
當這名男子被壓在地上時,一名警員撐開他的眼睛,用雷射筆直射進去,還問道:「你喜歡用它指著別人嗎?」該男子後來因骨折和內出血而需留醫數天。
國際特赦組織採訪了另一名於8月在深水埗被捕的男子。拘捕他的警員多次要求他把電話解鎖進行檢查,但被拒絕;該名警員怒不可遏,於是威脅要電擊該名男子的生殖器官。該男子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害怕」警員會來真的,「因為當時的情況太瘋狂了,我想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
該名男子被扣留在警署的休息室時,目睹多名警員強迫一名男童用雷射筆直射自己的眼睛約20秒。該男子回憶道:「他們說:『如果你那麽想用筆照向我們,你為什麽不照照自己?』」
此外,有兩人向我們講述不同的事件。事件中,他們均被索帶捆綁雙手,並與一小撮人在街上被扣留。他們說,被捕期間,警員已脫下他們的面罩,由於附近的警員繼續向其他示威者濫發催淚彈,因此他們得長時間吸入催淚煙。另一個案中,一名被捕人士在被捕期間手臂受傷,向警方要求去醫院求醫。不過,一名警員卻用力捏著那名男子示意受傷的位置,說:「是這裡痛嗎?」
接受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律師所講述的情況也相若。他們的當事人在示威活動中被捕,在最初被捕後身體都沒有受到虐待,但也有例外。兩名律師分別提到一名當事人(並非上述人士)在警署被警員毒打,之後需要留醫數天。
與上述第一個案例一樣,警員似乎有幾次在拘留期間對被捕人士施虐,以此作為他們頂嘴或不合作的懲罰。
搜身
國際特赦組織錄得的一宗案例中,一名女子頂嘴後,被一名女警迫她脫光衣服搜身;該名警員更嘲笑並用說話貶低這名女子。
在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被捕人士中,絕大多數人被拘留期間無需在此階段進行類似的搜查。香港幾名刑事律師則認為,脫光衣服搜身並不符合程序。被迫脫衣搜身的女子感到受辱,即使過了數周仍感到痛苦沮喪。
搜身會影響私隱權和個人的固有尊嚴,因此不應讓執法人員輕率地執行。警方只能以同性別的人員和侵犯性較小的方式搜身,從而盡量減低搜身本身的侮辱性質。
拖延讓被捕人士接受醫療診治
雖然一些被捕人士的傷勢嚴重,但警方往往拒絕讓他們立即就醫。接受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人表示,警員通常會在該人受傷及首次要求去醫院後5至10小時才叫救護車。
總括而言,被捕人士也指警員告訴他們在去醫院之前需要辦理手續,包括套取指模、拍照和錄取口供。警方似乎利用他們有醫療需要這一點,施壓讓他們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錄取口供(有關詳情請見下文)。
一名男子於8月在銅鑼灣的示威活動中被捕,他回想起自己被捕期間遭毆打,至被警方拘押他在羈留中心時,他的口鼻仍然流血。他對國際特赦組織說:「我一直在吐血。他們說『如果你迅速錄口供,你就可以去醫院。』……四五個小時後,當我協助他們完成工作,我就被帶到醫院。」他在醫院住了兩天。
另一名男子被捕期間臉部和身體多處受傷,被送到警署大約七八個小時後才被送往醫院,最終在醫院住了個多星期。警方也要求他先錄取口供。他說,被捕期間,他被幾名警員在行人路上拖行,另一名警員則用警棍打他,警員也不讓他擦掉臀部的血跡和污垢。
在國際特赦組織錄得的個案中,最令人震驚的一宗涉及一名在8月被捕期間手臂多處骨折的男子。他立即要求送院,但警方用了超過一小時送他到羈留中心和辦理手續,結果5個多小時後才將他送院。
被捕期間,警員將該名男子的雙手反綁在背後。 「這令我非常痛楚」,他回憶道。 「我告訴他們我的手臂已斷了,但是他們沒有理會。」儘管他投訴手臂劇痛,他的雙手仍被綁了數小時。兩名專業醫護人員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這種傷勢非常嚴重和罕見,只有被狠狠毒打才有可能造成這種傷勢。
拒絕或不合理地拖延為生病或嚴重受傷的人提供即時和充分的醫療護理,明顯侵犯了個人的健康權利。在若幹情況下,拒絕提供醫療診治本身可能構成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特別是為了讓受傷的被拘留人士錄取口供或招供而拖延或拒絕提供治療的情況下。
在國際特赦組織錄得的少數個案中,警員確實有在扣留被捕人士和為他們辦理手續之前,送受傷或生病的被捕人士入院,此舉證明警方有心的話一定可以做到。隨著警員變得越惱火並日益訴諸暴力,被捕人士尋求醫療護理但受拖延的情況似乎也越趨惡化,就如同其他侵權、虐待行為日趨嚴重一樣。
最後,不少被捕的示威者提到,他們與醫務人員談論自己的痛楚和發生過的事情時,警員拒絕離開讓他們與醫務人員獨處。由於感到沒有私隱,幾名示威者對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們在談及自己受傷的原因時沒有向醫生說真話,例如說自己因為摔倒,而不是因為被警員毆打而嚴重受傷,因為他們擔心在警員面前講述受虐待的經歷會招致報覆。
拖延與律師見面的機會
在與示威活動有關的拘捕個案中,警員經常拖延或拒絕當事人與律師見面的機會。與醫療個案相若,儘管被捕人士多次要求與律師見面或致電律師,而且已到達羈押中心的律師也多次要求與被捕人士見面,但延誤的時間往往從幾小時到半天不等。
幾乎所有被捕的示威者也向國際特赦組織指出,他們在被捕後立即要求聯絡律師。他們說警方無視他們的要求,並告訴他們繼續等待,或在警員初部為他們辦理完手續再遲一點就可以見律師。有時,警員會用其他借口。例如在8月11和12日,幾名被扣留在香港與中國大陸邊境附近新屋嶺拘留中心的人士指,警員說那里沒有電話網絡,所以他們無法聯絡律師。
一名男子在8月的示威活動中被捕,後來被扣留在北角警署。該被捕人士多次要求打電話給律師,並看到那里有電話而且沒有人在使用,但警員卻告訴他電話線路繁忙。他最終在被捕後大約12小時才見到律師,那已是他要求致電律師8小時之後,而且是在警員為他錄取了口供和在他的住宅進行搜查之後。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律師同樣講述了與被捕人士接觸受到拖延的問題。他們表示,當有人因犯事(包括暴力罪行)而被捕時,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一般的慣常運作模式與如今出現的這些延誤情況,在根本上有著很大分別。一些律師認為,警方的目的是要令被捕人士在錄取口供前不能見到律師,而警員正採取不同策略以達到這個目標。
幾名律師表示,他們在事發晚上,花了幾小時開車在香港到處找被捕人士的下落,因為他們往往不是被帶到就近的警署扣留。由於示威活動規模龐大,警力已經非常緊張,在多個晚上,某些地點的被捕人數超出警署能接收的上限。雖然這一點可以證明警方有理據不把被捕人士扣留在最接近示威地點的警署,但這些律師表示,真正的問題是,即使律師已致電警署甚至親身前往警署,警員很多時候也不會就被拘留人士的扣留地點提供資料。
兩名律師更表示,在7月底和8月,警方已宣布將一間警署列為「行動區」或實施「保衛警署」行動。他們說這個做法通常持續3小時,意味著即使有人被扣留在警署內,任何人(包括律師)也不得內進。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有理由讓警方限制公眾進入警署,如8月和9月許多示威活動都在警署外發生,當中涉及部分示威者使用暴力,但警方不能以此剝奪當事人與律師見面的權利。例如,在此期間,警方可以繼續準許被捕人士與律師會面;將被捕人士帶到其他不受此限制的警署並通知律師;又或是無論「保衛警署」行動持續多久,一旦被拘留人士要求與律師見面,警方就必須停止進一步向他或她查問問題。
會見律師是對許多人權的重要保障,例如獲得公正審訊的權利,以及確保被拘留人士的權利在拘留期間得到尊重,當中包括在有需要時接受醫療護理的權利,以及免被逼供和酷刑及其他形式虐待等保護。剝奪這項權利等同於將人扣押並與外界隔絕,這本身就是一種虐待方式。被拘留人士的律師和家屬有權即時知道他們的扣留地點,律師和獨立醫護人員應該可以接觸他們而不受限制。
警方管制集會與任意拘捕
絕大多數參與香港示威活動的人士都是以和平方式行動,警方必須設法為那些希望和平集會的人提供協助,同時阻止暴力事件發生。香港警方可能有合法理據拘捕向他人施暴(包括警員)或破壞財物的人。任何人不應僅因行使和平集會與言論自由的權利而被捕。如果執法人員有理據拘捕參與暴力的人,就只能在必要、合理和適度的情況下使用武力。
本地居民和好奇的旁觀者雖沒有參與示威,也沒有參與任何暴力行動,但卻經常在某些地區被警方拘捕。國際特赦組織監察了9月7日和8日的示威活動,發現在眾多警員應對示威活動的不遠處,市民仍然繼續過正常生活。近100名記者、急救員和其他表明自己是應變人員的人,穿著黃色反光背心站在「前線」附近。他們的人數往往大幅超過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有好幾次,示威者根本沒有出現,現場只有警員和身穿觀察員背心的人,當警員離開現場後,市民立刻回覆正常生活。
在出現暴力或毀壞財物的行為時,警方很多時過度使用和濫用武力作為回應。例如,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人員直接觀察到警方向戴著記者證的記者發射胡椒噴霧和「胡椒球」;並向沒有示威者在場、基本上空無一人的街道發射催淚彈,催淚氣體漂向行人如鯽的街區。即使是要出動催淚彈對付參與暴力行動的示威者,這種濫發催淚彈的方式往往影響到與示威活動無關的人。在另一個我們觀察的個案中,警方在發射催淚彈之後才舉旗警告表示會施放催淚彈。
如果警方的目的是驅散人群或減低暴力沖突,那麽使用這些無差別、致命性較低的武器可能會適得其反。根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在使用非致命但可使一個人喪失抵抗能力的武器時,應認真評估以盡量減低危及無關人士的風險,並應小心控制這些武器的使用。當有關部門要決定在可能影響到所有人的公眾集會中使用哪些裝備時(包括要驅散集會),就需要考慮這一原則。警方亦有責任與示威者對話和交流,目的是促進和平集會的進行,並盡量減低武力的使用。
國際特赦組織訪問了兩名年輕女性,二人在8月份兩宗不同事件中,因買外賣而被警方任意拘捕。在8月的另一宗事件中,一名年輕男子與女友一起外出時進入公廁,當他出來時,防暴警察就在附近。他因恐懼而逃跑,但被警員拘捕和毆打。他說,他覺得自己受到的待遇比被其他拘留在警署的人好,因為當時他穿的是白色衣服,而不是穿許多示威者穿的全黑衣服,包括在示威活動期間幾宗自殺及其他死亡事件發生之後。
大多數接受國際特赦組織訪問的被捕人士都不知道他們被捕時犯下什麽可疑或違法行為。
任意拘留在任何情況下均予以禁止。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或僅僅因為一個人和平行使某些人權如言論或結社自由而拘留該人,或侵犯公正審訊權利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就屬於任意拘留。 。
執法人員通常可酌情決定是否幹預輕微違法的行為。在管制集會時,警方需要謹慎運用酌情權。如果警方針對某些輕微罪行採取行動,或任意拘留沒有犯事的人,可能會引發其他人代當事人和/或其他公眾作出強烈的反應,並最終導致參與者迅速將行動升級至不可收拾的地步。因此,最適當的做法或許是不立刻對違法者採取行動,而是採取措施以便日後可提出起訴。與此同時,燒垃圾桶等部分輕微的罪行,可能會煽動參與者,並刺激其他人做類似或更糟的事。在執法和防止公共秩序惡化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對警方來說是一大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