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卡實名制存嚴重人權漏洞 侵犯私隱風險大增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諮詢呈交意見書

本年1月底,政府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 (下稱「電話卡實名制」)開展公眾諮詢,諮詢期將於3月20日屆滿。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於3月19日就此提交諮詢意見,對是項措施表達關注,並敦促政府審視上述政策可能引發的侵犯私隱及資料安全隱患。

公民之私隱權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所保障:「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電話卡實名制」牽涉收集、存儲大量公眾人士個人資料,將構成無差別大規模監控、資料安全及公民私隱權堪憂。

大規模收集個人資料   侵犯私隱風險大增

多個人權組織及專家曾經指出,在私隱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匿名表達意見,受《國際人權宣言》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電話卡實名制」有機會涉及無差別大規模收集、儲存、監控、截取個別人士或特定群組的資料,使公眾難以匿名使用流動通訊工具, 勢將削弱個人匿名權,連帶私隱權亦受損害。聯合國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David Kaye在2015年曾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報告,指禁止匿名勢將影響言論自由,令政府可以監控個人及傳媒,連帶侵犯和平集會、結社等其他基本人權,超出合理政策利益,明言「國家應避免要求身分認證作為數碼通訊、網上服務及手機SIM卡登記的條件」。

雖然政府多番表示,「電話卡實名制」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保障,惟《私隱條例》在保障個人資料方面仍有頗多不足之處,能否確保個人私隱權利不被侵害成疑。同時,政府對於「電話卡實名登記」的討論,亦過分集中於預防犯罪層面,忽略對匿名權的保障。就此David Kaye 已在其報告表示,「如果(電話卡實名制)會干擾到人表達意見權利,便不應採納有關限制。」

實名制剝奪匿名權  言論表達自由堪憂

此外,條例更容許執法機關在偵查「嚴重罪行」時,毋須獲得法庭手令亦能要求電訊供應商交出用戶登記資料,但條文中不但就「嚴重罪行」的定義含糊,酌情權亦過大。而當局至今仍不肯承諾不會擴闊資料收集範圍,政府諮詢文件也沒有提及或建議設立任何獨立的監察機制,檢視執法部門收集、儲存及檢取個人資料程序,更無助預防當局濫用權力攫取公民私隱。考慮到現行《港區國安法》已經賦予當局極為廣泛的執法權力,本會質疑上述措施或將進一步剝奪公民和平表達的基本權利。

基於以上觀察,本會認為「電話卡實名制」存在嚴重人權漏洞,個人資料遭濫用風險極大,並不符合聯合國人權報告中「合法性、必要性及相稱性」的原則。因此本會敦促政府應以保障公民自由表達權利為首要,在未有完善現行私隱保障條例及監察制度,以及限制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權力過大等問題之前,不應倉促立法。

完善私隱條例及監察制度  確保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本會同時要求政府,在推行「電話卡實名制」等任何牽涉大量收集個人私隱資訊的數碼監控及匿名權限制措施時,必須仔細審視並當中條款,以及修訂現行《私隱條例》,確保符合以下原則,以防止個人私隱等基本人權遭任意或非法侵犯:

1) 合法性:匿名權限制措施不但需要符合本地法例所規管,其執行也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和標準。相關條例的定義及執行亦必須清晰及精準,且確保所有人士事前獲悉有關措施的執行細則。另外,任何行政機關,包括執法部門或國家安全及情報機關,均應清楚界定任何容許其獲取個人資訊的範圍及方式,不應有額外酌情權;

2) 必要性:匿名權限制措施必須在嚴格且明確地達致合理目的之情況下實施,並以保障公民私隱權、匿名權及自由表達權為首要考量。措施的實行不應針對傳媒、「吹哨者」等致力揭露侵犯人權事件的人士;

3) 合乎相稱原則:政府實施匿名權限制措施時,必須謹慎採取最低干預程度的措施,達到預期中合乎法理依據之目的;如有其他存在較低侵害性的技術選項未被採用,則不應實行有關措施;

4) 有效監察機制:各政府部門除了制訂共同監察匿名權限制措施的實施外,亦應額外設立一個獨立監察機構,確保公民權益得到法律保障,也確保上述政策符合國際人權法規範。此外,政府亦應設立完善機制避免執法部門濫用攫取個人資料權力,以及加緊修訂監控政策背後的私隱法律框架,確保公民私隱權得到充分保障;以及,

5) 平等性:確保所有匿名權限制措施不會對個別特定人士或團體造成歧視性或邊緣化效果,以確保平等權和不歧視權。

本會向政府所提交的咨詢文件全文(只提供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