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群體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歡迎《種族歧視條例》(RDO)的頒布,但同時關注 RDO 有部份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 2(1)及 26 條)不符的元素。因RDO 大部份條款並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及新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士。組織亦關注RDO 不適用於多個政府機構,包括入境處和警察。對於警方一名警員在 2008 年射殺一名手無寸鐵、無家可歸的尼泊爾男子,令人擔心此舉有違「公約」第 2(1)、3 及 26 條。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同時關注,在現行法例中,沒有保障性小眾的條款。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請香港特區政府提供資料,有關現行《種族歧視條例》如何能確保香港在「公約」義務的原則下,在反種族歧視問題上提供足夠保障,特別是關於保護外籍家庭傭工及新來港定居的中國人。組織亦要求警方提供有關向該名手無寸鐵的尼泊爾男子開火的資料與現行警察投訴程序/機制能否有效處理今次事件。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提供有關對立法保障性小眾的計劃的資料 (「公約」第 2(1)及 26 條)。
- 根據「公約」第 20 條和《種族歧視條例》:鼓吹種族仇恨導致構成煽動暴力的主張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組織希望知道政府將如何確保2數民族成員與捍衛其權利的人士的安全和當在有第三者向其鼓吹暴力時的處理方法。
難民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關注尋求庇護者可能被驅逐出境,返回他們的國家時有可能面臨酷刑或有違其生命權的威脅,違反「公約」第 3 和第 7 條。組織關注《1951 年公約關於難民地位》不適用於香港, 同時亦沒有一套符合國際法的「審查難民身分程序」(refugee status determination)。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希望了解香港特區政府對7「難民公約」以伸延香港有何計劃。
- 組織懇請香港特區政府提供資料,有關香港特區政府怎樣確保尋求庇護者和難民的權利能按照「公約」所定得以充分保護。國際特赦組織(香港)要求當局,根據香港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反酷刑公約」)的責任,提供有關向紀律部隊員工及其他政府官員的培訓。
性別平等
根據「公約」第 2 條,所有男女均享有公民和政治的平等權利。婦女事務委員會成立目的為以確保這機制得以落實。然而,委員會並沒有獲賦予足夠的權力。自 2001 年成立以來,委員會因受制於勞工及福利局之下,大大減低對政府其他政策局和部門的影盧力。2007 年成立高層次的家庭議會,目的為更有效地制定有關家庭支持的政策和措施,並整合青年事務委員會和婦女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但議會 的成立被視為淡化了具特定性別焦點的婦女事務委員會。
女性在決策機構的比例仍然嚴重過低。截至 2010 年 6 月,20 名主要官員中只有 4 名女性(20%);行政會議在 30 名成員中只有 7 名女性(23.3%);60 名議員裡只有 11 是女性(18.3%);462 名區議員中只有 97 名女性(20.9%);在 2008 年,4,608 名擔任公職,如在諮詢及法定機構中的非公務員裡就只有 1,140 女性(24.7%)。(《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2010 年版)》)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希望香港特區政府提供資料說明如何解決在決策機構中所出現的性別失衡,和如何7至婦女事務委員會能切合「公約」第 2 條所定的執行機制(已納入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之有效運作。
集會和表達自由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關注《公安條例》部份內容可能造成對「公約」(第 19 條和第 21 條)中承諾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的限制。而實際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認為《公安條例》中公眾示威的批准程序安排的複雜性,可能危及對行使言論和集自由會的基本人權。我們還關注到當局近日引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沒收一年一度為天安門鎮壓六四紀念活動設置的藝術品。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希望政府如何能確保《公安條例》符合對「公約」中所定的責任,因不適當地運用此條例及其他的條例都有可能限制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的權利。
- 組織歡迎香港特區政府提供意見,有關當局處理公眾示威和警方處理示威活動時所用權力是否與維持公眾治安相符,以確保不損害公眾對當局有意保障表達、結社和集會的決心。
人權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在上一次評論中建議成立一個獨立而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香港) 擔心在現行機制下,人權保障的工作分別由多個沒有協調的機構擔任,有可能導致個人的權利未得到 有效補救(「公約」第 2(3)a 條)。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懇請香港特區政府就如何在缺乏一個全面、獨立和賦有跨局執行權的人權委員會的渭況下,確保所有人的人權都得到充分保護,和向人權遭受侵犯的人提供哪些補救措施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