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以下聯署的法律及公民社會組織,緊急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即釋放鄒幸彤及李卓人,撤銷針對他們的所有未決刑事控罪,並撤銷他們此前的定罪。我們進一步促請當局停止對行使人權(特別是表達、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權利)的人士提起刑事訴訟。
對於香港政府將鄒幸彤和李卓人的審訊由2025年11月11日進一步押後至2026年1月22日的決定,我們深表遺憾。兩名共同被告因參與「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事務,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面臨定罪及最高可達十年的監禁。
鄒幸彤和李卓人二人多次申請保釋被拒,且其審訊在過去一年內竟兩度被押後。最新排期的審訊日期為2026年1月22日,這距離他們最初被捕已長達52個月。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這段時長是香港國安相關檢控案件平均審前羈押期的四倍以上,凸顯了國安當局採取的懲罰性手段。1
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及標準,包括已納入香港《基本法》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局有責任確保被審前羈押的人士能迅速被帶至司法機關,並在無不當延誤的情況下接受審訊。他們有權享有迅速的司法程序;若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裁決,當局必須予以釋放。
2023年,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裁定,當局對鄒幸彤的拘留屬任意性質。2 推而廣之,此裁定亦應適用於李卓人;兩人皆僅因行使表達、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權利而被剝奪了自由。鄒、李二人在審訊前一直堅稱清白。他們對中國當局公開六四事件真相的正當呼籲及其在支聯會的角色,絕不應成為檢控的理由。然而,當局卻以維護「國家安全」為藉口,繼續對他們作出「任意拘留」。
鄒幸彤和李卓人的案件清楚說明了香港政府如何利用《國安法》及其他定義含糊且過於廣泛的法律,作為鎮壓的機制。
值此世界人權日之際,我們呼籲香港政府履行其人權義務。我們促請當局按照國際法及國際標準,充分尊重鄒幸彤、李卓人及所有其他因國安相關法律條款而在港被拘留及檢控人士的人權,並要求香港政府:
- 立即無條件撤銷針對鄒幸彤和李卓人的所有國安控罪並予以釋放,同時撤銷他們此前的定罪。
- 停止利用任何刑事控罪針對行使人權(特別是表達自由及其他基本自由)的人士。
- 容許並協助和平悼念1989年的六四事件,確保所有人都能自由地向六四倖存者致敬、悼念死難者及向當局問責,而不會因自由行使表達、結社或和平集會自由而遭到報復或阻撓。
- 立即廢除所有侵犯人權的法律,特別是限制表達、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權利的法律,包括《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發起組織:
-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 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 國際工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
聯署組織:
- 第十九條(ARTICLE 19)
- 國際建築和木工協會(Building and Wood Workers International)
- 世界公民參與聯盟(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 國際教育組織(Education International)
- 鞏固人權(Fortify Rights)
-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 人權基金會(Human Rights Foundation)
-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
- 全球產業總工會(IndustriALL)
-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律師受攻擊監測委員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Monitoring Committee on Attacks on Lawyers)
- 國際家務工聯會(International Domestic Workers’ Federation)
- 「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站」框架中的「國際人權聯盟」(FIDH,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Observat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 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 處境危險律師國際觀察站(Observatoire International des Avocats en Danger)
- 國際人權服務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 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 加拿大律師權利觀察(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 國際公共服務聯盟(Public Services International)
- 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
- 歐洲Solidar網絡(Solidar)
- 芬蘭工會團結中心(Trade Union Solidarity Center of Finland(SASK))
- 「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站」框架中的「世界禁止酷刑組織」(OMCT,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Observat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 UNI全球聯盟(UNI Global Union)
- 澳洲工會對外援助機構(Union Aid Abroad – APHEDA
註釋:
[1] 國際特赦組織:《「政府可以囚禁人,卻無法禁錮他們的思想」:五年來,〈國安法〉如何侵害香港人權》, 2025年6月30日出版(索引號:ASA 17/9556/2025 )
[2]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關於鄒幸彤女士(中國香港)的第30/2023號意見書》,2023年5月1日 (聯合國文件 A/HRC/WGAD/202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