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余文生預計將於4月13日獲釋,此前他因莫須有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服刑3年。
我們,以下署名的民間社會組織,對其人身狀況深表關切。我們敦促中國當局確保余文生在刑滿後立即獲釋,允許他與其在北京的家人團聚,並且能夠自由行使人權。
余文生和他的妻子許艷是中國法治和人權的傑出倡導者。因此他們多年來持續遭受來自政府的騷擾;這是余文生自2018年以來第二次被任意剝奪人身自由。
作為一名人權律師,余文生曾代理多起敏感的人權案件,包括為「709大抓捕」的律師辯護,並公開呼籲進行憲法改革,以加強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他因其為人權侵害的受害者發聲、挑戰政府的越權行為和促進實質性的法律改革所做的努力,遭到嚴厲的報復。
當局應當調查針對余文生的打壓、虐待和任意拘留的行為,並通過公正審判追究涉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當局應根據中國本國的法律及其人權義務和承諾,為余文生及其家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有效的補救措施。
2023年4月13日,北京,余文生和許艷在前往與歐盟官員會面的途中被警方帶走。他們最初被關押在北京石景山區看守所,在那裡被剝奪了及時與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繫的權利,並被當地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起訴。2023年6月左右,當局對其追加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新指控。聯合國專家已多次對當局利用這兩種罪行來針對人權捍衛者表示關切,指出其不遵守國際人權標準,並呼籲廢除這些罪行。
據報道,許艷在北京被拘留的最初六個月期間體重減輕了14公斤。她還受到虐待,包括受到警方的恐嚇,警方威脅稱,如果她的兒子就她與余文生的案件公開發聲,就會將他逮捕。她所處的拘留條件可能構成酷刑和其他虐待。
2024年1月,許艷和余文生被轉移到江蘇省蘇州市看守所,距離他們在北京的常住地約1000公里。2024年4月,聯合國專家們對他們的拘留及其對兒子的影響表示關切。2024年8月,他們的案件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數個外國使團的外交官和行動者計劃旁聽審判,但據報道均被拒絕進入法庭。
2024年10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余文生三年有期徒刑,許艷一年零九個月有期徒刑。
他們的兒子在二人被拘時剛滿18歲。自余文生2018年首次被捕以來,他的心理健康狀況嚴重惡化;在父母雙方同時被監禁期間,他的孤立狀況進一步加劇了這種情況。
許艷於2025年1月獲釋,但她表示,她和兒子仍面臨當局的非法監視和騷擾,這是針對人權捍衛者及其家人的一種常見的法外手段。她耗費十多年的時間備考,通過了法律專業資格考試,並完成了所有必要的要求。2023年,在被拘留十天後,許艷被告知她已經通過考試;然而,直到今天,當局還沒有向她頒發正式證書。這妨礙了她繼續倡導人權和為家庭賺取收入的能力。
據報道,余文生在鎮江監獄關押的條件惡劣,可能構成虐待。據與他關係密切的消息人士稱,監獄當局沒有提供足夠的供暖或營養,並拒絕協助他購買日常必需品。此外,許艷一再要求當局將余文生轉移回北京監獄以方便探視,遭當局無視,為此他們不得不每月往返約1000公里去探望余文生。
我們認為,當局利用刑事司法系統騷擾余文生及其家人,意在威懾中國的人權捍衛者,阻止他們與民間社會團體和外交代表進行合法的和建設性的互動。儘管當局作採取了強硬的打壓手段,中國許多人權捍衛者拒絕保持沈默。
在余文生獲釋日期臨近之際,我們呼籲中國當局履行其國際人權義務,包括《禁止酷刑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我們敦促當局:
· 確保余文生在刑滿釋放後能夠與家人在北京團聚,且不受任何額外限制;
· 確保余文生能夠自由行使其人權,包括遷徙自由權和表達自由權,並確保他能夠與其自己選擇的任何個人或機構進行聯絡;以及
· 終止針對余文生、許艷、其家人或朋友的一切形式的非法監視和騷擾,並確保他們的健康權得到充分保障。
背景信息
在2018年1月首次被捕後,著名人權律師余文生於2020年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4年監禁和「剝奪政治權利」 ,此定罪完全是因為他和平行使其表達自由權。
余文生是2018年度法德人權與法治獎和 2021年「馬丁·恩納爾斯獎」的獲得者,後者是人權捍衛者的年度獎項。這不僅是為了表彰他在中國人權界發揮的重要作用,也是為了表彰他的妻子許艷為呼籲釋放丈夫所做的不懈努力。余文生於2022年3月1日刑滿獲釋。
本案涉及一系列的侵犯人權行為——從將人權倡導和人權律師的工作定為刑事犯罪,到不公平的審判、惡劣的拘留條件、無法獲得律師服務以及對家庭成員造成令人震驚的有害影響——為中國法治狀況以及人權捍衛者處境勾勒出一幅令人憂慮的畫面。聯合國法官和律師獨立性問題特別報告員在2025年7月致中國當局的一封信中重申了這一立場。她表示對於「對法律專業人員的鎮壓和刑事定罪模式——AL CHN 1/2024號來文中先前概述的情況——仍未停止的相關指控深表關切」。
其他聯合國專家多次呼籲中國廢除《刑法》第105條第2款,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此外,在2020年,聯合國專家認定, 「尋釁滋事」刑事條款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性原則。2025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明確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這一模糊且過於寬泛的罪行。
監測中國人權狀況的民間社會組織,包括本信的眾多聯署方的研究表明,中國法院一直將這些條款用於人權維護者的案件,如余文生和許艷的案件,將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此外,當局未能落實停止侵犯公平審判權和其他權利的建議,包括在《刑法》下施加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附加刑問題 。
聯署名單(按字母順序排列) :
公民權利同盟(Alliance for Citizens Rights )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第十九條(ARTICLE 19)
亞洲律師網絡(Asian Lawyers Network)
中國人權行動組織(China Rights in Action)
全球公民參與聯盟(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CIVICUS)
歐洲律師協會理事會(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CCBE)
德國律師協會(Deutscher Anwaltverein,German Bar Association)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前線衛士(Front Line Defenders)
人權基金會(Human Rights Foundation, HRF)
中國人權(Human Rights in China)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
獨立中文筆會(Independent Chinese PEN Center,ICPC)
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IBAHRI)
「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站」框架中的「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Observat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國際人權服務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律師支持律師組織(Lawyers for Lawyers)
加拿大律師權利觀察(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中國人權捍衛者(Network of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CHRD)
國際筆會(PEN International)
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
瑞慈人權合作中心(The Rights Practice)
「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站」框架中的「世界禁止酷刑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Against Tortur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Observat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